宣告項目名稱 (Visual Basic)
每個宣告的元素都有名稱,也稱為識別碼,也就是程式碼用以參考的名稱。
規則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稱必須觀察下列規則:
名稱開頭必須是字母字元或底線 (
_
)。必須只包含字母字元、十進位數字和底線。
如果開頭為底線,則必須至少包含一個字母字元或十進位數字。
長度不能超過 1023 個字元。
1023 個字元的長度限制也適用於完整名稱的整個字串,例如 outerNamespace.middleNamespace.innerNamespace.thisClass.thisElement
。
下例示範一些有效的元素名稱。
aB123__45
_567
下例示範一些無效的元素名稱。 第一個只包含底線,第二個以十進位數字開頭,第三個則包含無效字元 ($)。
' Three INVALID element names
_
12ABC
xyz$wv
警告
底線 (_
) 開頭的元素名稱不屬於語言獨立性以及與語言無關的元件 (CLS),因此符合 CLS 規範的程式碼無法使用能定義這類名稱的元件。 不過,底線位在元素名稱的任何其他位置皆符合 CLS 規範。
名稱長度方針
實際上,元素名稱最好盡量短,又能清楚識別其本質。 這可改善程式碼的可讀性,並縮短程式碼行的長度和來源檔案的大小。
但另一方面,元素名稱也不宜過短,以免無法充分表述元素內容及程式碼的使用方法。 這對程式碼的可讀性而言極為重要。 如有其他人嘗試了解它,或您自己在撰寫之後隔了很長時間再回頭檢視,適當的元素名稱可以節省許多時間。
逸出的名稱
一般而言,元素名稱不得與 Visual Basic 保留的任何關鍵字相符,例如 Case
或 Friend
。 但您可以定義以括弧 ([ ]
) 括住的逸出名稱。 逸出的名稱可與任何 Visual Basic 關鍵字相符,因為括弧會移除所有模糊的語意。 稍後要在程式碼中參考名稱時,也會用到括弧。
一般建議使用逸出名稱的時機,僅限下列情況:
程式碼已從舊版 Visual Basic 移轉,但未保留關鍵字當作名稱使用;或
要使用以其他語言撰寫的程式碼,而此語言未保留指定的關鍵字。
否則,如果元素名稱與關鍵字相衝突,建議您考慮重新命名元素。 整合式開發環境 (IDE) 提供執行此操作的簡易方法。 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重構。
名稱區分大小寫
Visual Basic 的元素名稱不區分大小寫。 這表示,當編譯器比較兩個只有字母大小寫不同的名稱時,會將它們解譯為相同的名稱。 例如,它會將 ABC
和 abc
視為相同的宣告元素。
不過,Common Language Runtime (CLR) 使用 區分大小寫 的繫結。 因此,當您產生一個組件或 DLL 並讓其他組件使用時,您的名稱將會區分大小寫。 例如,如果您使用名為 ABC
的元素來定義類別,而其他組件透過 Common Language Runtime 使用您的類別,則這些組件必須以 ABC
來表示該元素。 隨後您若重新編譯類別,並將元素名稱變更為 abc
,則其他使用您類別的組件將再也無法存取該元素。 因此,當您發行組件的更新版本時,不應該變更任何公用元素的字母大小寫。
名稱和地區設定
名稱比較與地區設定無關。 如果兩個名稱在某一個地區設定中相符,則在所有地區設定中一定都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