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方式為


宣告的元素名稱 (Visual Basic)

每個宣告的元素都有一個名稱,也稱為 標識符,這是程式代碼用來參考它的內容。

規則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稱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 它必須以字母或底線(_)開頭。

  • 它只能包含字母字元、十進位數和底線。

  • 如果以底線開頭,它至少必須包含一個字母字元或十進位數。

  • 長度不得超過 1023 個字元。

長度限制 1023 個字元也適用於完整名稱的整個字串,例如 outerNamespace.middleNamespace.innerNamespace.thisClass.thisElement

下列範例顯示一些有效的項目名稱。

aB123__45

_567

下列範例顯示一些無效的項目名稱。 第一個只包含底線,第二個以十進位數開頭,而第三個則包含無效的字元 ($)。

' Three INVALID element names

_

12ABC

xyz$wv

謹慎

以底線開頭的專案名稱不是_Language Independence 和 Language-Independent Components (CLS) 的一部分,因此符合 CLS 規範的程式代碼無法使用定義這類名稱的元件。 不過,元素名稱中任何其他位置的底線符合CLS規範。

名稱長度指導方針

就實際而言,您的名稱應該盡可能短,同時仍清楚識別元素的性質。 這可改善程式代碼的可讀性,並減少行長度和原始程序檔大小。

另一方面,您的名稱不應該太短,無法充分描述元素代表的內容,以及程式代碼如何使用它。 對於程序代碼的可讀性而言,這很重要。 如果其他人試圖理解它,或者如果你自己在很久之後查看它,合適的元素名稱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

逸出的名稱

一般而言,元素名稱不得符合 Visual Basic 保留的任何關鍵詞,例如 CaseFriend。 不過,您可以定義 轉義名稱,它是以方括弧([ ])括住的。 逸出的名稱可以符合任何 Visual Basic 關鍵詞,因為括弧會移除任何模棱兩可。 當您稍後在程式代碼中參考名稱時,也會使用括弧。

一般而言,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應該使用轉義名稱:

  • 您的程式代碼已從舊版的 Visual Basic 移轉,但未保留要當做名稱使用的關鍵詞;或

  • 您正在使用以另一種語言撰寫的程式代碼,其中未保留指定的關鍵詞。

否則,如果專案的名稱與關鍵詞衝突,您應該考慮重新命名專案。 集成開發環境 (IDE) 提供簡單的方法來執行這項作。 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 重構

名稱大小寫的敏感性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稱不區分大小寫。 這表示當編譯程式只比較字母大小寫不同的兩個名稱時,它會將它們解譯為相同的名稱。 例如,它會將 ABCabc 視為相同的宣告元素。

不過,Common Language Runtime (CLR) 會使用區分大小寫的系結。 因此,當您產生元件或 DLL 並使其可供其他元件使用時,您的名稱不再區分大小寫。 例如,如果您使用名為 ABC 的元素來定義類別,而其他元件透過通用語言執行平台使用該類別,則必須將此元素參考為 ABC。 如果您後續重新編譯類別,並將元素的名稱變更為 abc,則使用 類別的其他元件無法再存取該元素。 因此,當您發行元件的更新版本時,不應變更任何公用元素的字母大小寫。

名稱和地點

名稱的比對不受地區設定影響。 如果兩個名稱在一個地區設定中相符,則保證在所有地區設定中都相符。

另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