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宣告的元素都有一個名稱,也稱為 標識符,這是程式代碼用來參考它的內容。
規則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稱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它必須以字母或底線(
_
)開頭。它只能包含字母字元、十進位數和底線。
如果以底線開頭,它至少必須包含一個字母字元或十進位數。
長度不得超過 1023 個字元。
長度限制 1023 個字元也適用於完整名稱的整個字串,例如 outerNamespace.middleNamespace.innerNamespace.thisClass.thisElement
。
下列範例顯示一些有效的項目名稱。
aB123__45
_567
下列範例顯示一些無效的項目名稱。 第一個只包含底線,第二個以十進位數開頭,而第三個則包含無效的字元 ($)。
' Three INVALID element names
_
12ABC
xyz$wv
謹慎
以底線開頭的專案名稱不是_
Language Independence 和 Language-Independent Components (CLS) 的一部分,因此符合 CLS 規範的程式代碼無法使用定義這類名稱的元件。 不過,元素名稱中任何其他位置的底線符合CLS規範。
名稱長度指導方針
就實際而言,您的名稱應該盡可能短,同時仍清楚識別元素的性質。 這可改善程式代碼的可讀性,並減少行長度和原始程序檔大小。
另一方面,您的名稱不應該太短,無法充分描述元素代表的內容,以及程式代碼如何使用它。 對於程序代碼的可讀性而言,這很重要。 如果其他人試圖理解它,或者如果你自己在很久之後查看它,合適的元素名稱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
逸出的名稱
一般而言,元素名稱不得符合 Visual Basic 保留的任何關鍵詞,例如 Case
或 Friend
。 不過,您可以定義 轉義名稱,它是以方括弧([ ]
)括住的。 逸出的名稱可以符合任何 Visual Basic 關鍵詞,因為括弧會移除任何模棱兩可。 當您稍後在程式代碼中參考名稱時,也會使用括弧。
一般而言,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應該使用轉義名稱:
您的程式代碼已從舊版的 Visual Basic 移轉,但未保留要當做名稱使用的關鍵詞;或
您正在使用以另一種語言撰寫的程式代碼,其中未保留指定的關鍵詞。
否則,如果專案的名稱與關鍵詞衝突,您應該考慮重新命名專案。 集成開發環境 (IDE) 提供簡單的方法來執行這項作。 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 重構。
名稱大小寫的敏感性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稱不區分大小寫。 這表示當編譯程式只比較字母大小寫不同的兩個名稱時,它會將它們解譯為相同的名稱。 例如,它會將 ABC
和 abc
視為相同的宣告元素。
不過,Common Language Runtime (CLR) 會使用區分大小寫的系結。 因此,當您產生元件或 DLL 並使其可供其他元件使用時,您的名稱不再區分大小寫。 例如,如果您使用名為 ABC
的元素來定義類別,而其他元件透過通用語言執行平台使用該類別,則必須將此元素參考為 ABC
。 如果您後續重新編譯類別,並將元素的名稱變更為 abc
,則使用 類別的其他元件無法再存取該元素。 因此,當您發行元件的更新版本時,不應變更任何公用元素的字母大小寫。
名稱和地點
名稱的比對不受地區設定影響。 如果兩個名稱在一個地區設定中相符,則保證在所有地區設定中都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