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項目名稱 (Visual Basic)
每個宣告項目都有名稱,亦稱作「識別項」(Identifier),可供程式碼參考之用。
規則
Visual Basic 中的項目名稱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必須以字母字元或底線 (_) 開頭。
只能包含字母字元、十進位數字和底線。
如果是以底線開頭,必須含有至少一個字母順序字元或十進位數字。
長度不可超過 1023 個字元。
1023 個字元的長度限制也適用於完整名稱 (Qualified Name) 的整個字串,例如 outerNamespace.middleNamespace.innerNamespace.thisClass.thisElement。
下列範例顯示幾個有效的項目名稱。
aB123__45
_567
下列範例顯示幾個無效的項目名稱。 第一個名稱僅包含底線,第二個以十進位數字開頭,而第三個包含無效字元 ($)。
' Three INVALID element names
_
12ABC
xyz$wv
警告
由於以底線 (_) 開頭的項目名稱不屬於 Common Language Specification (CLS) 的一部分,所以符合 CLS 標準的程式碼無法使用定義這類名稱的元件。不過,在項目名稱中的任何其他位置使用底線則符合 CLS 標準。
名稱長度方針
依實用性而言,您的名稱應該盡可能簡短,但仍可清楚識別項目。 這可以提升程式碼的可讀性、縮短行的長度和減少原始程式檔 (Source File) 大小。
另一方面,您的名稱也不可短到無法充分描述項目代表的意義,以及它在程式碼中的用途。 這對程式碼的可讀性十分重要。 如果他人嘗試了解您的程式碼,或是您自己在撰寫之後很久再回頭查閱,適當的項目名稱可以節省大量的閱讀時間。
逸出名稱
一般來說,項目名稱不可與 Visual Basic 保留的關鍵字相同,例如 Case 或 Friend。 但是您可定義一個放在中括號 ([ ]) 內的「逸出名稱」(Escaped Name)。 逸出名稱可與任何 Visual Basic 關鍵字相同,因為該括號可解決模稜兩可 (Ambiguity) 的問題。 當您稍後在程式碼中參考該名稱時也必須加上中括號。
一般而言,只有在下列情況中才需要使用逸出名稱:
移轉自舊版本 Visual Basic 的程式碼,而該版本並未將您使用的名稱保留為關鍵字;或
使用以其他語言撰寫的程式碼,而指定關鍵字在這種語言中並未被保留。
此外,項目名稱與關鍵字產生衝突時,您應考慮重新命名該項目。 整合式開發環境 (IDE) 提供您簡便的更名方式。 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 重構和重新命名對話方塊 (Visual Basic)。
名稱區分大小寫
Visual Basic 中的項目名稱不區分大小寫。 這表示當編譯器比較兩個只有大小寫不同的名稱時,會將它們當做相同的名稱來解譯。 例如,編譯器會將 ABC 和 abc 視為相同的宣告項目。
然而,Common Language Runtime (CLR) 使用區分大小寫的繫結。 因此當您產生一個組件 (Assembly) 或 DLL 讓其他組件使用時,您的名稱將會區分大小寫。 例如,如果您使用名為 ABC 的項目來定義類別,而其他組件透過 Common Language Runtime 使用您的類別,則它們必須以 ABC 來表示該項目。 如果您隨後重新編譯類別,並將項目名稱更改為 abc,則其他使用這個類別的組件就無法再存取該項目。 因此,當您公佈組件的更新版本時,不應該更改任何公用項目的字母大小寫。
名稱和地區設定
名稱比較和地區設定無關。 如果兩個名稱在一個地區設定中相符,它們一定在所有的地區設定中都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