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定保留已刪除的信箱
適用版本: Exchange Server 2007 SP3, Exchange Server 2007 SP2, Exchange Server 2007 SP1, Exchange Server 2007
上次修改主題的時間: 2007-07-23
本主題說明如何在 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7 中設定已刪除信箱的保留期限。已刪除的信箱在從信箱資料庫中清除前,預設會保留 30 天。
開始之前
若要執行這些程序,必須對您使用的帳戶委派 Exchange 組織系統管理員角色。
如需管理 Exchange 2007 所需之權限、委派角色及權利的相關資訊,請參閱權限考量。
程序
使用 Exchange 管理主控台設定已刪除信箱的保留期限
開啟 [Exchange 管理主控台]。
在主控台樹狀目錄中依序展開 [Microsoft Exchange] 及 [伺服器組態],然後選取 [信箱]。
在工作窗格中的 [資料庫管理] 索引標籤上,展開包含要設定之信箱資料庫的儲存群組。
在要設定的資料庫上按一下滑鼠右鍵,再選取 [內容]。
按一下 [限制] 索引標籤。
在 [刪除設定] 區的 [保留已刪除信箱的天數] 中,輸入要保留已刪除信箱的天數。
按一下 [確定] 以儲存變更。
使用 Exchange 管理命令介面設定刪除的信箱之保留期限
開啟 [Exchange 管理命令介面]。
執行下列命令:
Set-MailboxDatabase <database_name> -MailboxRetention 45.00:00:00
附註: 以資料庫名稱取代 <database_name>。以天數、小時數、分鐘數、秒數取代 45.00.00:00:00 的保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