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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項目名稱

更新:2007 年 11 月

每個宣告項目都有名稱,亦稱作「識別項」,可供程式碼參考之用。

規則

Visual Basic 中的項目名稱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 必須以字母字元或底線 (_) 開頭。

  • 只能包含字母字元、十進位數字和底線。

  • 如果是以底線開頭,必須含有至少一個字母順序字元或十進位數字。

  • 長度不可超過 1023 個字元。

1023 個字元的長度限制也適用於完整名稱 (Qualified Name) 的整個字串,例如 outerNamespace.middleNamespace.innerNamespace.thisClass.thisElement。

下列範例顯示幾個有效的項目名稱。

aB123__45

_567

下列範例顯示幾個無效的項目名稱。第一個名稱僅包含底線,第二個以十進位數字開頭,而第三個包含無效字元 ($)。

' Three INVALID element names

_

12ABC

xyz$wv

警告:

由於以底線 (_) 開頭的項目名稱不屬於 Common Language Specification (CLS) 的一部分,所以符合 CLS 標準的程式碼無法使用定義這類名稱的元件。不過,在項目名稱中的任何其他位置使用底線則符合 CLS 標準。

名稱長度方針

依實用性而言,您的名稱應該盡可能簡短,但仍可清楚識別項目。這可以提升程式碼的可讀性、縮短行的長度和減少原始程式檔 (Source File) 大小。

另一方面,您的名稱也不可短到無法充份描述項目代表的意義,以及它在程式碼中的用途。這對程式碼的可讀性十分重要。如果他人嘗試瞭解您的程式碼,或是您自己在撰寫之後很久再回頭查閱,適當的項目名稱可以節省大量的閱讀時間。

逸出名稱

一般來說,項目名稱不可與 Visual Basic 保留的關鍵字相同,例如 Case 或 Friend。但是您可定義一個放在中括號 ([ ]) 內的「逸出名稱」(Escaped Name)。逸出名稱可與任何 Visual Basic 關鍵字相同,因為該括號可解決模稜兩可 (Ambiguity) 的問題。當您稍後在程式碼中參考該名稱時也必須加上中括號。

一般而言,只有在下列情況中才需要使用逸出名稱:

  • 移轉自舊版本 Visual Basic 的程式碼,而該版本並未將您使用的名稱保留為關鍵字;或

  • 使用以其他語言撰寫的程式碼,而指定關鍵字在這種語言中並未被保留。

此外,項目名稱與關鍵字產生衝突時,您應考慮重新命名該項目。整合式開發環境 (IDE) 提供您簡便的更名方式。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 HOW TO:重新命名識別項

名稱區分大小寫

Visual Basic 中的項目名稱不區分大小寫。這表示當編譯器比較兩個只有大小寫不同的名稱時,會將它們當做相同的名稱來解譯。例如,編譯器會將 ABC 和 abc 視為相同的宣告項目。

然而,Common Language Runtime (CLR) 使用區分大小寫的繫結。因此當您產生一個組件 (Assembly) 或 DLL 讓其他組件使用時,您的名稱將會區分大小寫。例如,如果您使用名為 ABC 的項目來定義類別,而其他組件透過 Common Language Runtime 使用您的類別,則它們必須以 ABC 來表示該項目。如果您隨後重新編譯類別,並將項目名稱更改為 abc,則其他使用這個類別的組件就無法再存取該項目。因此,當您公佈組件的更新版本時,不應該更改任何公用項目的字母大小寫。

名稱和地區設定

名稱比較和地區設定無關。如果兩個名稱在一個地區設定中相符,它們一定在所有的地區設定中都相符。

請參閱

概念

宣告項目特性

Visual Basic 中的宣告陳述式

其他資源

Visual Basic 的宣告項目

已宣告之項目的參考